第二十五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认为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或者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核实存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行为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单位和个人认为地方性法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以依法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