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调查时限的,调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约谈被调查的经营者等方式,依法进行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