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