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六十一条有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