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消费预警和提示信息。大众传播媒介引用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并注明出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