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政府保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可能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