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经营者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