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标明计量单位。

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