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标明计量单位。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