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入网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标明下列信息:(一)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二)自然人身份信息经审查真实、合法的标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