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经营证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证照等资料,督促场内经营者悬挂、摆放经营证照或者佩戴进场交易证,并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检举报告违法经营行为,督促经营者合法经营。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