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消费者作出介绍和说明,并答复消费者的询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则和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下列情况或者出示书面文件:
(一)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
(二)服务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记录等。
经营者销售存在瑕疵的商品、样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