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措施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四)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考核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