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