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房屋出租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建立档案;
(七)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