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