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