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签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