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拒绝、阻碍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