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