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