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