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三条有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相关流动人口实施经常性计划生育管理:(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商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未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