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