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相关流动人口实施经常性计划生育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商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未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