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施工单位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和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可按施工标准取费处以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取消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