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逃避处罚或者变更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公共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