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