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二)未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