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