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

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