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权限的;

(二)未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