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