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下发停工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供电、供水、供气等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电、水、气的销售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