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对未按规划许可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