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纸和要求,经定线、验线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有关资料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