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户外广告、灯光照明、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临城市道路、广场、旅游点的雕塑、牌匾、大门、围墙、小品建筑的设计,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