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在公共开敞空间内进行功能配套性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取得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持相关文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采取上跨等方式利用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符合规划条件的;(二)规划未予明确,确需建设且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可行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