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经过审查的建设工程扩大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送的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