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修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