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