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