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依法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高于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