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情况下,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