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