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基础教育发展。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党的教育方针、科学教育理念以及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氛围和社会生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基础教育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