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教育发展,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学生人均培养成本、物价变动、发展需求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