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促进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机构编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础教育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