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基础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资金投入、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保障和满足基础教育。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