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二)教职工编制管理、教师配备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三)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抽调借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四)违反规定安排涉及中小学(幼儿园)相关活动;
(五)未建立教育评价体系。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