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学;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

(三)将幼儿参加亲子园、亲子班或者缴纳赞助费等作为入园条件,或者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保教等名义收费;

(四)未实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和均衡分班,或者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长班、创新班等;

(五)违反规定跨区域提前、掐尖招生;

(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减轻基础教育学生负担;

(七)未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或者未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八)未依法开展教职员工背景审查工作。

民办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