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础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小学(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落实教育现代化建设、教师培养培训、教师权益保障等政策措施;(二)未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