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应当与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指导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等方式,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提供支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和教师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定期开展公益性教育宣传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